112年度促字第6077號
債 權 人 宋嘉玲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傑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
乃採書面審理,其聲請除應表明當事
人及法院外,
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暨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自明。亦即在民訴事件
督促程序,法院僅依據債權 人片面所主張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之釋明文件為形式審
查,既不得命行
言詞辯論,復不得命債務人以書面或言詞為陳述,縱令債務人於
裁判前自行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陳述,法院亦不得加以斟酌,此與判決之調查証據、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判意旨
參照)。可知支付命令制度在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以期達疏減訴源之目的。職是,在較有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仍以進行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紛爭為
適當。若
當事人欲依
非訟程序支付命命救濟,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但仍應提出
兩造俱無爭執之証明文件始可核發,否則支付命令雖無
既判力,但仍有
執行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參照),若濫予核發,不僅對債務人不公平,勢將造成更多紛爭,殊違民事訴訟解決紛爭之本旨。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伊於111年2月6日委託傑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
系爭傑偊公司)
承攬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之室內水電、木作、油漆、保護、清潔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傑偊公司即派遣羅上傑負責現場施工及聯繫工作,
詎羅上傑未依指示施工,造成債權人受有共184,897元之損害,其項目如下:1、違反指示破壞原有牆面,且未以指定品牌油漆,致債權人須另委請他人施作受有至少150,000元之損失。2、向債權人所收取之室內保護工程及材料17,000元,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取走,致債權人請求重新進場須重新支付保護工程費17,000元。3、擅自取走債權人所有之崁燈三個,每個299元,合計897元。4、系爭工程未經驗收,債務人即擅自離場,且留下廢電線、木屑、寶特瓶等垃圾,致債權人受有支出垃圾清運費15,000元之損失。5、另房間門檔、門片一個三公尺市價僅200元,債務人竟報價1,000元,致債權人受有2,000元之損失。以上合計債權人受有184,897元之損害,固據債權人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報價單索賠金額項目表、施工中、前、後照片等為證。
惟按,依現行
民法與最高法院見解,
債務不履行有
給付遲延、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等三種類型,
揆諸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無論係該當不完全給付或
侵權行為,核其索賠金額項目表所列之項目、金額,均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釋明顯未完足,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兩造間關於
承攬契約衍生之
損害賠償事件,自應由債權人另依訴訟或其他
法律程序救濟,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