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6265號
債 權 人 瑋政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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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55,234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派遣人力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派遣人力之姓名、工作起
迄期間、計費方式及計費明細表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