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6328號
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阮丞宥、阮古瑩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分期付款買賣未付款,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經
兩造簽章之完整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書、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
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3、000048號催告函之「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阮丞宥、阮古瑩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