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6328號
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明:㈠若係主張借款: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經
兩造簽章之完整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書、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3、000048號催告函之「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㈡如係請求票款: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提出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債務人阮丞宥、阮古瑩嬌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