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6832號
債 權 人 彭雲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慎診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中慎診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50,5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積欠清潔費
期間起訖、計酬方式、計算明細表、金額、總金額等】。
三、具狀敘明:
本件債務人究係彭雲煊個人?亦或係開立發票之蒂樺實業有限公司?亦即清潔合約究係存在於中慎診所與彭雲煊間?或與蒂樺實業有限公司間?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