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6921號
債 權 人 世和新創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原債權人利威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公司有勞務費用債權新台幣(下同)598,500元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債權570,000元+稅款28,500元=598,5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