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7078號
債 權 人 盛楊通信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科強等八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科強、蔡俐佳、吳依容、蔡政育、林婷妤、呂偉哲、廖韋杰、吳承翰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分別釋明三筆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分別提出聲明一、二請求賠償盜賣手機之金額明細表三份【載明盜賣手機之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