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7078號
債 權 人 盛楊通信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科強
蔡俐佳
吳依容
蔡政育
林婷妤
呂偉哲
廖韋杰
吳承翰
一、
債務人鄭科強、蔡俐佳、吳依容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鄭科強、林婷妤、呂偉哲、廖韋杰、吳承翰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肆拾萬零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科強、蔡政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