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7369號
債 權 人 游志銘
債 務 人 永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永濱
債 務 人 劉智翔即翔智工程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