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7473號
債 權 人 貝里斯商岩角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思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9,667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每月應繳月費金額若干?積欠月費
期間、起訖,提出簡明計算式,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另請求金額中清運費15,000元,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清運費單據(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
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
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