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竣華興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若係主張票款:
㈡若係主張貨款:
1、釋明請求金額2,016,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2、經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4、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5、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二、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