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7972號
債 權 人 洛桑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比佛利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增列債務人比佛利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可送達之
住居所。
二、請提出比佛利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經
兩造簽章之完整管理維護
委任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87號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