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8266號
債 權 人 大同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如係請求貨款:
㈠
經查,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請陳報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154,33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㈢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㈣債務人簽章確認
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㈤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㈥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二、如係請求票款:
2、表明
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