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8331號
債 權 人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源丰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源丰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6,5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承租高空作業之
期間、租金計算方式、租金金額、總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