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8427號
債 權 人 協承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債權人預付貨款及債務人簽章出具已
收訖預付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借據、
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
三、解除或終止
買賣契約,返還預付款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具狀敘明債務人否未依約交貨,致遭債權人解除或終止買賣契約,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