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9139號
債 權 人 翰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二、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4,883元如何計算而來?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