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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9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40號
債  權  人  金正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百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利克達實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利克達實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14,860元之完整「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及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