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9140號
債 權 人 金正旺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利克達實業社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利克達實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14,860元之完整「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及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