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促字第9143號
債 權 人 深奧幽玄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二、請提出經
兩造簽章之完整「海洋系統訂製合約」影本。
三、請提出經兩造簽章約定應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9日完成施作前項海洋系統工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停止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債權人已交付
系爭合約之定金新台幣85,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公司簽收
上開定金之收據或類此之證明文件)。
六、請敘明請求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弘仁,就
本件債務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
法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其依據、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系爭工程未於112年4月29日依約施作完成,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