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林秀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給付保險理賠金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11,07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68萬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載具體上訴理由,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