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柏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
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
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
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
請)。
㈡、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
聲請狀附表
所載內容與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內容未完全相符)。
㈢、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