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
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中段、第2條第2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
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首揭規定,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