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周政君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
被告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並為再審之訴
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亦有明定。
二、查再審原告
係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11,070元,再審原告尚未繳納,
核屬起訴不備要件及不合程式。茲依
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