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周政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起訴或
上訴之
裁判費,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再審原告
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5日內補繳,並於112年11月23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3頁)。然再審原告
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5至47頁),其再審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