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35號
抗 告 人 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
居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于治祥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抗告。
理 由
一、
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當事人得為
抗告,
抗告之程序
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
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尚未繳納
抗告費,依前開規定,其
抗告不合程式。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