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徐詩茹
相 對 人 茂園和漢美食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第四頁第二十行關於「112年4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4月24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