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6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1至6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
關係人之關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之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2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訴訟(民國112年8月11日之「民事告訴狀」,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文本院),
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
訴之聲明內容(即聲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相對人應對聲請人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
請求權基礎等,難為一貫性審查,又聲請人亦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
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
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1至6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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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聲請人如欲提出民事訴訟,希望法院怎麼判決?例如 被告應給付多少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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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事件經過之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僱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內容,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依據契約哪一條約定或法律哪一條規定?然後金額是透過如何之計算式、怎麼計算出來?) |
| 有沒有簽書面勞動契約?有沒有約定如果發生契約爭議的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哪間法院?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你服勞務之地點係位在何處? |
|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尚未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請參考附錄);如已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 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請自行計算並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或第一審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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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