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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陳詩榆 
被      告  義行科技有限公司清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柒萬陸仟捌
佰零陸元、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錄:
一、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