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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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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卓盈妤 
訴訟代理人  梅腊云 
被      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