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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林友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61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