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伍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狀
所載,係對
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元×1/3=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