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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魏岱婷 
相  對  人  人人國際房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獎金而提出勞動調解之聲請。經查,相對人公司登記地為新北市新莊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在卷可查,可徵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佐以聲請人在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之工作地點欄位填載「新竹縣(市)」,而其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有關相對人徵聘內容略以:「人人國際開始尋找一起努力的你、新竹-湖口維東案、徵求熟悉湖口跑單一名……可立即上班底薪3.6萬,月休四日、獎金千4……」,可見聲請人之勞務提供地應為新竹地區,亦非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