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謝世宏
相 對 人 旭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加班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共計17,470元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
參酌,此本院
訊問筆錄在卷
可憑。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