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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謝世宏 
相  對  人  旭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泓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加班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共計17,470元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此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