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團保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董芳雯 


相  對  人  松永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團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原因、爭議情形及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