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董芳雯
相 對 人 松永人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團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原因、爭議情形及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