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楊國暄
相 對 人 家達家電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聲請
本件調解,並未繳納調解費用,且僅提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並未說明聲請人得請求被告給付之
法律依據及提出相關事證。
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
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並繳納調解費用,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