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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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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條 
訴訟代理人  蘇育琳 
            闕子雯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112年5月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