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陳威晨
被 告 張文強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僅提出調解
記錄一紙,本院為確認原告
請求權基礎事實及
訴之聲明,而於民國112年5月19日進行
兩造訊問程序,然原告拒不到庭,
嗣本院
復於112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正
請求權基礎事實、計算式及相關事證,然原告
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