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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業績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林靂玄 

被      告  呈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任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有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