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徐昭業
相 對 人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
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
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於聲請書狀列載
相對人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林口區」,然本院依職權經由網路查詢之結果,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新北市蘆洲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在卷
可參,且聲請人主張之勞務提供地係「新北市林口區」,均
非本院轄區範圍,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
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