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思閒
相 對 人 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而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
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復有明定。另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
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
勞專調字第74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聲請人,欲聲請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11時開庭錄影錄音光碟,以維調解程序之法律權益等語。
三、
經查,系爭事件已於民國112年5月25日經本院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而改分本院112年度
勞訴字第56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續行審理中,先予敘明。又勞動調解程序
尚非屬法院內開庭之程序,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勞動調解程序之錄音光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