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蘇律安
被 告 山田工程有限公司
蘇律安
吳素月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
資遣費77,606元,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始知悉被告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而原告即為清算人,此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996420號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原告既已成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被告公司負責人,故原告本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