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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告  蘇律安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山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黃玉玲 
            蘇律安 
            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7,606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始知悉被告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而原告即為清算人,此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996420號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原告既已成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被告公司負責人,故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