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園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2,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