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邱垂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園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9,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6,610元(9,915元×2/3),則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305元(9,915元-6,6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