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鄒侑芯
被 告 集隆國際有限公司
彭年昇
游木金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
準用於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95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
可按(本院卷97-101、103、107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