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宏志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指定送達地址)
被 告 豐尚富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
準用於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當庭
諭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