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春榮(即嘉榮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翔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4,6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