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潘詠民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徐瑩瑩會 計師
相 對 人 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指定潘詠民為
相對人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經本院以桃院增民唐111司司字第167號函核准聲請人擔任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算終結,並向本院依法陳報,爰依法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存人等語。三、
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股東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解散清算剩餘財產分配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67號聲報清算人、112年度司司字第2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