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賴玉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鋒興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
非訟事件,茲核定
本件標的價額為相對人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110萬元(見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
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本裁定除核定價額部分外,
不可抗告;如提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