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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112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維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沐璇
聲 請 人 詹連財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
本件
係
非
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收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