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科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選任林于聖會計師為檢查人並確定在案,為利後續檢查程序之進行,有命
聲請人預納檢查人
報酬之必要。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預納新臺幣68萬元,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