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710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創意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歐土申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確認 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2年9月1日〞?(請特定一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